因轿车抛锚没能赶上预订的上海至温哥华航班,王先生只得改乘其他航班飞往温哥华。可孰料,在返航途中他欲持回程机票登机时,遭到拒绝。理由是往返机票一旦去时未乘坐,回程也只能取消,这是航空业国际惯例。王先生一怒之下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日本航空株式会社赔偿乘客王先生经济损失6000元。
2007年9月25日,加拿大籍华人王先生在鸿运会务服务公司购买了一张日本航空公司的双程的特价国际机票,10月2日,王先生未能搭乘原有的航班,也就是这张所谓的特价国际机票的航班,他只得于次日另行支付了12881元购买此特价国际机票的同一航班的单程票离开上海前往温哥华。5天后,王先生持原来的回程机票(也就是这张特价国际机票)准备从温哥华返回时,却被日本航空公司拒绝,原因是他购买的系往返机票,一旦去时未乘坐,回程也只能取消,这是国际航空业的惯例。这样这张所谓的特价国际机票就没有任何的价值所言了,王先生认为这张特价国际机票代理商和航空公司对航空业的惯例未尽到告知义务。
日本航空公司辩称,王先生所购买的特价国际机票,不能签转,出发航程不能改变的限制,并且按照国际惯例,机票必须按照票面的记载顺序履行。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搭乘原有的航班至温哥华,因此,根据国际惯例,王先生在返程时也肯定被拒绝,这是系王先生自身导致的客运合同违约行为,航空公司没有责任,而这张特价国际机票也就没有乘坐回航的价值。
对于航空公司的说法,王先生认为,机票售出以后,合同即告成立,与此前的售票行为无关。
同时,王先生还对该国际惯例的含义提出了异议,自己是从事发地上海登机的,而不是从中转地登机,没有打乱航程顺序,不违反规则,所以这张特价国际机票应该有其价值。
法院认为,王先生持有的机票是运输合同成立的初始证据。王先生持有的机票未能充分证明出发航程放弃乘坐权利,回程乘坐的权利就丧失的观点,日本航空公司也有详尽的告知义务。所以这张特价国际机票应该具有其回航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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